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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锦春与赵礼明、李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春,赵礼明,李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3民初133号原告王锦春。被告赵礼明,个体工商户。被告李爱华,个体工商户。系被告赵礼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春与被告赵礼明、李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锦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锦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洁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亮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