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赣县荫掌山采育林场林业煤矿与被告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县荫掌山采育林场林业煤矿,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汤昌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1行初2号原告赣县荫掌山采育林场林业煤矿,地址:赣县小坪乡。负责人:潘善昌,系该矿矿长。被告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县梅林镇梅林大街59号。法定代表人:黄猛,系该局局长。第三人汤昌胜,男,汉族,江西赣县人,住赣县小坪乡下岭村。原告赣县荫掌山采育林场林业煤矿诉被告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与第三人汤昌胜已达成协议,原告赣县荫掌山采育林场林业煤矿于2016年4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赣县荫掌山采育林场林业煤矿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县荫掌山采育林场林业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县荫掌山采育林场林业煤矿承担。审 判 长 阳作江审 判 员 蒋兵艳人民陪审员 陈恒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明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