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边某与徐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某,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477-2号申请执行人边某。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某在某处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飞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