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6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宁德市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柘荣县华贸茶叶有限公司、林新华、陈向东追偿权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柘荣县华贸茶叶有限公司,林新华,陈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6执52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柘荣县。法定代表人池学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柘荣县华贸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柘荣县。法定代表人吴清华,负责人。被执行人林新华,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陈向东,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柘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宁德市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柘荣县华贸茶叶有限公司、林新华、陈向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807287.53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10473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月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向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县支行存款37165元和16128元,在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331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划拨被执行人陈向东在中国农业银行柘荣县支行存款37165元和16128元。2.划拨被执行人陈向东在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331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