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张志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66号原告:运城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卓,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卫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