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丁群星与陈有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群星,陈有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376号原告:丁群星,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丁浩,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有祥,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泰顺县,现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群星诉被告陈有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群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6元(已减半),由原告丁群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