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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共青城市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海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共青城市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海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共青城市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炎江。被执行人徐海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共青城市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海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海森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共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海森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海森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玖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