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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与赖显锋、赖献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赖显锋,赖献红,张秀萍,叶平,曹劭君,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诉讼代表人唐建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赖显锋被执行人赖献红被执行人张秀萍被执行人叶平被执行人曹劭君被执行人朱艳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与被执行人赖显锋、赖献红、张秀萍、叶平、曹劭君、朱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1647.98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5日止,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5‰计算,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75‰计算,并按月利率12.75‰计算复息),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81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赖献红、张秀萍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寿昌镇东昌北路甜梦山庄10幢1单元102室的房屋,若拍卖,拍卖所得款扣除优先债权外,申请执行人无剩余款项可受偿。经查询六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六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1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