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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兆东与胡玉山、中国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兆东,胡玉山,中国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财保8号申请人张兆东。被申请人胡玉山。被申请人中国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法定代表人王宗怀,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兆东与被申请人胡玉山、中国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兆东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胡玉山、中国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等财产在115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由申请人张兆东的铲车一辆(型号为ZLM50E-2)与担保人李海燕名下的一辆东风牌甘MU18**的轻型普通货车为该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兆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为了保证本案在审理后得以实际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张兆东的一辆(型号为ZLM50E-2)铲车与担保人李海燕名下的一辆东风牌甘MU18**的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扣押。二、对被申请人胡玉山、中国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等财产在115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申请人张兆东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作虎审判员  白向阳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候光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