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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柳元忠与被告盖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元忠,盖瑞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795号原告柳元忠被告盖瑞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元忠与被告盖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元忠于2016年4月14日以其与被告盖瑞福达成和解协议私下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元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8元,减半收取2364元,由原告柳元忠负担。审 判 长  高克军审 判 员  孙述伟人民陪审员  徐腾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米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