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3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都瑞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巨力电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都瑞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巨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3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都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丁卫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纯、周颖,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振平。委托代理人陈蒙蒙,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都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瑞电子公司)与苏州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电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54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巨力电池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都瑞电子公司返还双方于2009年3月1日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工业园东区的房屋;二、巨力电池公司还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都瑞电子公司支付租金393750元及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的房屋使用费186164.38元;巨力电池公司负担仲裁费14458.70元。因巨力电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都瑞电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巨力电池公司返还涉案房屋,支付房租、房屋使用费、仲裁费合计594373.08元。2015年7月2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返还承租房屋、给付594373.0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5年10月21日,本院至涉案的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工业园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巨力电池公司限期搬出并返还承租房屋,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本院遂于2016年2月4日至现场强制执行,将涉案房屋清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都瑞电子公司。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巨力电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办公物品等已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查封,待该院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巨力电池公司名下有房地产、机动车、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履行部分终结。以上事实,由各协助查询单位回执、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关于给付租金及房屋使用费部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仲裁委员会(2014)苏仲裁字第544号裁决中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跃 辉执行员 韩亚光执行员陈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文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