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XX诉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李XX,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成XX,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