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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XX诉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李XX,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成XX,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