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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叶文元诉李向阳、任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元,李向阳,任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973号原告叶文元,男,1956年5月2日出生。被告李向阳,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任成建,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元诉被告李向阳、任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文元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向阳所有的牌号为鄂A8VU**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文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向阳所有的牌号为鄂A8VU**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期内,被查封财产交由被告予以保管,保管期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或造成财产损失,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