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9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车延山诉王树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延山,王树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207号原告:车延山,男,1976年3月7日生,住临沭县。委托代理人:李华林,男,1964年4月11日生,住临沭县。被告:王树才,男,成年,住临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延山与被告王树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延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车延山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长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