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与胡铁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胡铁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财保146号申请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亚星国际公寓2-3-1-01017。法定代表人闫晓琪,经理。被申请人胡铁杰,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以被申请人胡铁杰未给付欠款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胡铁杰在赤峰市红山区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的存款40万元(账号6229760050100376106)予以冻结,同时将其座落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水榭花都B44-3-03021(房权证号1120210222**)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15.77万元。申请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贷款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以其在中国银行赤峰分行营业部的存款56万元(账户152431817733)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胡铁杰在赤峰市红山区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的存款40万元(账号6229760050100376106)予以冻结。二、将被申请人胡铁杰座落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水榭花都B44-3-03021(房权证号1120210222**)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15.77万元,。三、申请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赤峰分行营业部的存款56万元(账户152431817733)予以冻结。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