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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朱运勤与傅建顺、黄志峰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建顺,朱运勤,黄志峰,刘荆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民终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建顺。委托代理人尹建先,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运勤。委托代理人朱永琪,江西向群律师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荆成。上诉人傅建顺因与被上诉人朱运勤、黄志峰、刘荆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原告与三被告合伙注册成立吉州区左右时光主题餐厅,登记的经营者为黄志峰。后原告将股份转让给被告,被告傅建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朱运勤左右时光转让股份钱捌万元整,于2015年3月1日全部付清。原告向被告催索未果后起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傅建顺在原告退出合伙后向原告出具欠到股份转让款的欠条,其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傅建顺认为本案系合伙纠纷,该欠款应由三被告共同偿还,其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和通话录音资料不足以证明。被告刘荆成在法庭上陈述原告主张的欠款应由合伙体共同清偿,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于被告傅建顺、刘荆成的抗辩,该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刘荆成、黄志峰承担归还股份转让款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被告傅建顺在欠条中承诺于2015年3月1日全部付清股份转让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傅建顺归还股份转让款并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傅建顺偿付原告朱运勤股份转让款8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朱运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傅建顺负担。上诉人傅建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朱运勤、刘荆成在庭审过程中均认可了以下事实:1、上诉人与三被上诉人系合伙关系,自2013年6月份开始共同经营吉州区左右时光主体餐厅直至2015年5月份;2、吉州区左右时光主体餐厅系个体工商户,2013年7月12日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登记在被上诉人黄志峰名下;3、2013年11月份被上诉人朱运勤要求退伙,其他合伙人均无异议,约定退伙款为9万元,并由上诉人垫付现金1万元,并向其出具8万元欠条一份。二、以上事实除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外,还有上诉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录音资料可以证实。综合以上事实,上诉人认为欠条载明的8万元应定性为退伙款,应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黄志峰、刘荆成连带清偿。1、为开设吉州区左右时光主体餐厅,四合伙人各出资了12万元。上诉人在餐厅成立之初就将全部的出资款转账至黄志峰名下帐户。各合伙人的出资相同,亏损按份共担。因管理不善,出现亏损,朱运勤提出退伙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黄志峰、刘荆成之间仍是出资比例相同,亏损按同等份额承担。并没有因为朱运勤的退伙,导致上诉人占有更多的合伙份额。2、合伙解散、店面转让后,合伙财产14万元至今仍共管于三方的同学杜文飞、周顺刚处,三方口头约定在品除拖欠的8万元退伙款后,三方再平均分配。三、被上诉人黄志峰经合法传唤后拒绝出庭,其在上诉人提供的录音中明确表示自愿共同承担8万元退伙款,且经所有参与庭审的当事人质证认可,黄志峰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黄志峰、刘荆成连带清偿退伙款8万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朱运勤答辩:同意要求傅建顺、黄志峰、刘荆成共同偿还。被上诉人刘荆成答辩称:应由吉州区左右时光主体餐厅合伙体承担8万元,傅建顺只是代表左右时光餐厅写下的欠条。二审中,傅建顺提交证明一份,证明刘荆成、黄志峰与傅建顺共同合伙经营吉州区左右时光主体餐厅尚有14万元在周顺刚、杜文飞处托管,此8万元应在14万元中抵减。朱运勤对此证据无异议,刘荆成认为该证明原件有其保管,是真实的。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傅建顺、朱运勤、黄志峰、刘荆成在2013年7月份合伙成立吉州区左右时光主题餐厅,登记经营者是黄志峰。后因经营不善,朱运勤要求退伙,由傅建顺向朱运勤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朱运勤左右时光转让股份钱捌万元整,于2015年3月1日全部付清。傅建顺、黄志峰、刘荆成三人继续合伙经营,2015年5月份三合伙人将左右时光主题餐厅转让给他人经营,因三合伙人对剩余资产处置存在分歧,遂将资产140000元现金托管在案外人杜文飞、周顺刚处。本院认为,傅建顺、朱运勤、黄志峰、刘荆成合伙经营餐厅,四人合伙法律关系成立。因朱运勤中途退伙,傅建顺出具了退伙股份欠条,后傅建顺、黄志峰、刘荆成继续合伙经营餐厅,股份均等,对上述事实,合伙人傅建顺、黄志峰、刘荆成的陈述一致,且有傅建顺提供的录音资料、合伙剩余钱款的托管协议佐证,足以证明。故虽然名义上由傅建顺个人出具欠条,实质为合伙共同债务,应当由合伙人傅建顺、黄志峰、刘荆成共同承担。上诉人傅建顺的上诉合符事实与法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存在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724号判决第一项为:傅建顺、黄志峰、刘荆成共同连带偿付朱运勤退伙股份款8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维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724号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朱运勤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8元,合计2828元,由傅建顺、黄志峰、刘荆成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爱平审 判 员  王发生代理审判员  熊钦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