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沈某与沈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867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法定代理人潘晓霞。被执行人沈军,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沈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杭江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军履行执行款人民币72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7250.00元。但被执行人沈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军所有的存款人民币7250.00元;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沈军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