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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吕永罗与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罗,潘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吕永罗。被告:潘玉芳。原告吕永罗与被告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潘玉芳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永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玉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永罗诉称:2015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元;同年10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元;同年10月30日被告第三次向原告借款11000元;同年10月31日被告第四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上述合计借款17000元,经原告催讨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的2015年9月26日、10月12日两次借款计1000元,表示自愿撤回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6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潘玉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30日,被告潘玉芳为提升其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62×××12)透支额度,需偿还该信用卡尚欠透支款之需向原告吕永罗借款,原告于当日、次日分别出借11000元、5000元汇入被告潘玉芳上述信用卡账户。后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信用社业务凭证二份、磐安县公安局向吕永罗、潘玉芳询问笔录各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永罗借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潘玉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益民人民陪审员  厉益平人民陪审员  施逢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夏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