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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阮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22刑初5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绰号“飞机”),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上栗县人,务农。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4日被上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阮某用其女朋友邱某某的身份证在星期五宾馆开了一间房号为3028的房间,之后“敏子”(身份未查实,现在逃)和张某某到3028房间与阮某、邱某某相继吸食了冰毒。2、2015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阮某用其女朋友邱某某的身份证在幸福里公寓开了房号为368的房间,之后张某某来到房间内与被告人阮某一起吸食了冰毒。3、2015年11月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阮某用其女朋友邱某某的身份证在上栗县上栗镇幸福里公寓开了房号为368的房间,随后,被告人阮某与张某某、叶某某、邱某某、“龙牙乃”、(身份未查实,现在逃)等人在房间内吸食了冰毒。4、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阮某使用其女朋友邱某某的身份证在上栗县上栗镇幸福里公寓开了房号为368的房间,之后被告人阮某与邱某某、叶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境内旅客查询结果表、上栗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阮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系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桂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