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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四平山庄餐饮有限公司与卢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四平山庄餐饮有限公司,卢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508号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四平山庄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宁乡龙泉村余家冲组散户。法定代表人周四平。被告卢剑锋,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四平山庄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四平山庄餐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四平山庄餐饮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四平山庄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四平山庄餐饮有限公司承���。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木建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