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10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马志辉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马志辉,马智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101民初38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158号F6层。负责人臧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清波,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辉,男,1970年7月9日出生。被告马智勇,男,1971年6月5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马志辉、马智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于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韩 武书 记 员 孔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