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市北区巴鲁天迦日用品商店、青岛巴鲁天迦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巴鲁天迦日用品商店,青岛巴鲁天迦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9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惠太长,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一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巴鲁天迦日用品商店。第二被告青岛巴鲁天迦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濛萌。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巴鲁天迦日用品商店、青岛巴鲁天迦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巴鲁天迦日用品商店、青岛巴鲁天迦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巴鲁天迦日用品商店、青岛巴鲁天迦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敦收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代理审判员 张 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