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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8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付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8民初76号原告:付某,农民。被告:程某甲,农民。原告付某诉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徐高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2年生育儿子程某乙。近几年来由于被告吃喝嫖赌,不顾家庭,不听原告的规劝,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程某甲辩称:被告没有吃喝嫖赌,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与被告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程某乙(现在北京读大四)。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原、被告因家庭经济琐事产生口角,原告到南城县龙湖镇居住,被告外出打工,双方从此分居生活,很少来往。2016年3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公开审理,原、被告对离婚各持己见,致使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开庭笔录为证。鉴于上述,本院认为:原告付某与被告程某甲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完全自愿。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经济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二年,且原告起诉主张的被告吃喝嫖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故对原告付某要求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要求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高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新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