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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长民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必军诉杨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军,杨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长民316号原告:李必军。被告:杨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必军诉被告杨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必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必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必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必军负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幼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