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贾桂君、鲁光申请执行盘锦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曙光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桂君,鲁光,盘锦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曙光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贾桂君,女。申请执行人鲁光,男。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徐蕊,辽宁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盘锦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曙光项目部,住所地为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鹤翔小区5号楼5号商网。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该公司总经理。贾桂君、鲁光申请执行盘锦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曙光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财产暂时不宜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晓东审 判 员 张子英代理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