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6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国臣与马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臣,马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383号原告李国臣,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革,男,46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