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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3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贾刚与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刚,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323-2号申请执行人:贾刚,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泰宇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贾刚与阜阳泰宇公司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阜阳泰宇公司提交了李秋慧于2015年2月14日通过太和农商行向贾刚转款10万元的联行凭证及贾刚于2015年2月13日书写的收到阜阳泰宇公司10万元转款的收条,以证明其已经还款给贾刚10万元,申请人贾刚予以认可。本院又从阜阳泰宇公司在建行太和支行账户的12154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在扣除执行费13400元后,将下余1202000元转款给申请人贾刚,本案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阜仲字第103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