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风云与高波、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风云,高波,黄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袁风云。被执行人高波。被执行人黄小勇,系被执行人高波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袁风云与被执行人高波、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波、黄小勇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才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