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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民三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欣欣、刘富晓、李玉才、汤海涛、赵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欣欣,赵熠,刘富晓,李玉才,汤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民三金初字第73号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系理事长。被告:刘欣欣,男,生于1990年2月17日被告:赵熠,男,生于1978年8月8日,回族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国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永飞,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富晓,男,生于1981年9月15日被告:李玉才,女,生于1987年3月6日被告:汤海涛,男,生于1982年1月18日三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耿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欣欣、刘富晓、李玉才、汤海涛、赵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杨霞审 判 员  温舰人民陪审员  杨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