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民三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欣欣、刘富晓、李玉才、汤海涛、赵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欣欣,赵熠,刘富晓,李玉才,汤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民三金初字第73号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系理事长。被告:刘欣欣,男,生于1990年2月17日被告:赵熠,男,生于1978年8月8日,回族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国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永飞,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富晓,男,生于1981年9月15日被告:李玉才,女,生于1987年3月6日被告:汤海涛,男,生于1982年1月18日三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耿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欣欣、刘富晓、李玉才、汤海涛、赵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杨霞审 判 员 温舰人民陪审员 杨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