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王某某,咸阳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2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负责人袁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公证处(2015)咸证经字第8015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