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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金锁与唐容珍、芦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锁,唐容珍,芦丽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793号原告陈金锁,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连松奎,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彬宽,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容珍,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被告芦丽花,女,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原告陈金锁诉被告唐容珍、芦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启昱审 判 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