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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牛登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牛登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执字第462号申请人刘广东,男。被执行人牛登攀,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所作出的(2014)京方正执字第0114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牛登攀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中为其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牛登攀在你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牛登攀在你行的存款账户16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王军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