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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湛宗、周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湛宗,周俏玲,潘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862号申请执行人黄湛宗,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平果县,被执行人周俏玲,地址平果县。被执行人潘红丽,地址平果县。黄湛宗与周俏玲、潘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6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俏玲、潘红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湛宗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于2015年11月25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因涉其他执行案,法院之前已冻结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查封两被执行人的名下房产。除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俏玲、潘红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湛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俏玲、潘红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湛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助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