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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衙前李俊杰新益佳超市项漾村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衙前李俊杰新益佳超市项漾村加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1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衙前李俊杰新益佳超市项漾村加盟店,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营者李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衙前李俊杰新益佳超市项漾村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衙前李俊杰新益佳超市项漾村加盟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衙前李俊杰新益佳超市项漾村加盟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杨黎明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