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3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段丽与刘寿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丽,刘寿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347-2号申请执行人段丽,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刘寿桥,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段丽申请执行刘寿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寿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段丽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28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寿桥的银行存款(限额在11万元以内)。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