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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齐向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齐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齐向前。本院在执行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齐向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齐向前将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