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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森岛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圣迪电气有限公司,高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森岛电气有限公司,河南圣迪电气有限公司,高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553号原告深圳市森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邱泽文。被告河南圣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高庄。被告高庄,男。原告深圳市森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圣迪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迪公司”)、高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邱泽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迪公司、高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圣迪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5年4月16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圣迪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9,898元未付。后被告圣迪公司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元,尚欠38,898元。原告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圣迪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8,898元及利息(利息以38,8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4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高庄对被告圣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圣迪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一份,合同中记载的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圣迪公司。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圣迪公司供应电子产品,圣迪公司应完成总的销售额为100,000元/年,付款条件为备货20,000元,以后发货月结。合同第六条附则第六款记载内容为:“乙方作为商户的负责人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方以及乙方所代表的商户或公司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可共同作为合同乙方,乙方与他人合伙经营或者夫妻经营、家庭经营商户或者公司,乙方以及其他合伙人、或者其配偶、或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将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此后,原告依被告圣迪公司的要求向其供应货物,2015年4月16日,被告圣迪公司与原告对账确认尚欠原告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货款39,898元未付。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圣迪公司���账后,圣迪公司仅支付货款1,000元,尚欠38,898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协议、价格表、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圣迪公司、高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本案事实。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圣迪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圣迪公司收到原告提供的货物,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本院查明被告圣迪公司拖欠的货款为38,898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圣迪公司支付货款38,89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已属违约,故原告诉求被告圣迪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38,8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4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销售协议》中的“乙方”仅指被告圣迪公司并不包括被告高庄,第六条第六款对于保证责任的约定,对于被告高庄并无法律效力,且该协议亦并未明确约定被告高庄对被告圣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求被告高庄对被告圣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圣迪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森岛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8,898元及利息(利息以38,8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4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元、保全费40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河南圣迪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阎    芸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丽燕(兼)书 记 员 黄  厚  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其规定。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