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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姜石与纪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石,纪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78号申请执行人姜石,男,1956年4月17日生,朝鲜族。被执行人纪广新,男,1949年11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石与被执行人纪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崔顺福名下位于孙吴县**小区住宅楼的查封(房产证号为孙房权证建字第s2012****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4日解除了崔顺福名下位于孙吴县**小区住宅楼(房产证号为孙房权证建字第s2012****号)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逢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