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姜石与纪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石,纪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78号申请执行人姜石,男,1956年4月17日生,朝鲜族。被执行人纪广新,男,1949年11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石与被执行人纪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崔顺福名下位于孙吴县**小区住宅楼的查封(房产证号为孙房权证建字第s2012****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4日解除了崔顺福名下位于孙吴县**小区住宅楼(房产证号为孙房权证建字第s2012****号)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逢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