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济宁金陆橡塑有限公司与陕西广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金陆橡塑有限公司,陕西广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570号申请人济宁金陆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香伟,经理。被申请人陕西广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保华,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金某橡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金某橡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王长友、李香红自愿提供位于××房产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365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案外人王长友、李香红位于××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广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