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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素梅与镇江市丹徒区旭成皮鞋厂、徐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梅,镇江市丹徒区旭成皮鞋厂,徐小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619号原告王素梅。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旭成皮鞋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南岗村。投资人徐小平,该厂厂长。被告徐小兵。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诚、姜雅平,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梅诉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旭成皮鞋厂、徐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梅未经本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