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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商文龙与被告商立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文龙,商立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480号原告商文龙,男。委托代理人杜永红,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立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文龙与被告商立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文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商文龙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1763元,由原告商文龙负担,退还原告1763元。审判员  温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