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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异议人夏忠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忠,金华国,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异3号异议人夏忠,男,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金华国,男,住临澧县。被执行人王小平,男,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国与被执行人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临执字第31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小平以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开发并所有的临澧县文化街农贸市场的二间门面。案外人夏忠对本院(2015)临执字第315-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异议人夏忠称:王小平以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开发并所有的临澧县文化街农贸市场的二间门面其实是异议人所有。王小平于2016年3月11日将上述二间门面作价抵偿给异议人,且经本院(2016)湘0724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本院(2015)临执字第315-1号执行裁定书侵害了案外人的权益,现请求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国与被执行人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小平送达了本院(2015)临执字第31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金华国借款本金880000元。但被执行人王小平至今仍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如实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临执字第31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小平以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开发并所有的临澧县文化街农贸市场的二间门面。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异议人夏忠于被执行人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小平将其以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开发的临澧县文化街农贸市场的五间门面作价1200000元抵偿给夏忠。该抵偿协议于2016年3月11日经本院(2016)湘0724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2015)临执字第31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小平以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开发并所有的临澧县文化街农贸市场的二间门面(房号为108铺、149铺)确属案外人夏忠的财产,夏忠所提解除查封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小平以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开发并临澧县文化街农贸市场的二间门面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赵厚陆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