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辉均与重庆润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辉均,重庆润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935号原告曹辉均,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振兴10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203023715。被告重庆润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23号18栋4-6号,组织机构代码09453703-5。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辉均与被告重庆润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辉均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光玉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金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