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杜占永与牧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占永,牧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6民初223号原告杜占永,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牧仁,男,蒙古族,某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占永诉被告牧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占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占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占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占永负担25元。审判员 齐 晓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斯琴格日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