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州执字第000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桂荣、刘玉英、谭钦申请执行刘传宣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荣,刘玉英,谭钦,刘传宣,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州执字第000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桂荣,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玉英,女,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谭钦,男,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传宣,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西清村六里庄。被执行人杨莉,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桂荣、刘玉英、谭钦申请执行刘传宣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传宣已按本院作出的(2002)州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刘玉英已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州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治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