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素梅与范县广达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赵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梅,范县广达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赵福标,于长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414号原告:陈素梅,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范县广达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法定表理人:赵胜辉。被告:赵福标,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长存,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梅诉被告范县广达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赵福标、于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原告陈素梅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审 判 员 杨俊战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