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217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甲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农历正月二十八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10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2012年2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我和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频发。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成年。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张某某所述事实不属实,我和原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感情一直较好,虽偶有矛盾,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农历正月二十八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10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2012年2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现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多加沟通交流,夫妻关系仍可维系。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有利于婚生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