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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毛宝林与毛晓卫、聂文利、咸阳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宝林,毛晓卫,聂文利,咸阳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毛宝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毛晓卫,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聂文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被执行人咸阳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乾县城关镇城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剑,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毛宝林与毛晓卫、聂文利、咸阳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毛宝林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晓卫、聂文利、咸阳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84224.80元,案件受理费2182元,执行费1163元。在执行中,毛宝林与毛晓卫、聂文利、咸阳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毛晓卫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11000元,被执行人聂文利自觉履行20000元,被执行人咸阳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25000元,被执行人聂文利承担1163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全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