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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知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孔玮与被告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陈利青。原告孔玮诉被告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谢慧岚代理审判员  柯胥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