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4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多惠与长宁县绿洲农业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多惠,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绿洲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字第488号原告:马多惠,女,生于1946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被告: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绿洲农业专业合作社,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法定代表人:谭贤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多惠与被告长宁县绿洲农业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多惠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多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多惠撤回起诉。审判员  殷金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婷婷 更多数据: